武汉木箱厂家 出口木箱检验检疫指南
出口木箱检验检疫指南
1998年9月11日,1998年11月4日,1998年12月22日,美国、加拿大、
英国等国家相继提出对来自中国出口木箱提出检疫要求。对进境的木箱
包装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,证明木箱在进入上
述国家前经过热处理、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,或者出口商出具免热处理
,免熏蒸处理的无木质包装的证明。1999年11月3日,巴西也提出要求
,对来自中国(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)的出口木箱包装实施与上述国家
同样的检疫措施。武汉木箱厂家为此,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多次发文,对我国输往以上国家出口木箱包装提出了具体检疫要求。
1.出口木箱不得带有树皮、虫孔或光肩星天牛等活害虫。
2.出口木箱在木箱出口前,出口企业须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
;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,监
督除害处理单位对出口木箱的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,经热处理/熏蒸
处理合格的,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“熏蒸证书/消毒证书”;出
口企业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“出口木箱通关单”向海关办理出
口手续,未办理“熏蒸证书/消毒证书”出口产生的后果,由出口企业
自负。
3.除害处理的种类主要有:热处理、熏蒸处理、消毒处理或进口国许可
的其他除害方式。
4.实施除害处理业务的的机构、场库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。没
有经过考核并获得认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输美、加、英、巴木箱本质包装
除害处理业务。
5.中小型出口企业,可向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认可的出口木箱厂家购买
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箱。
6.对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口木箱实行严格的核销制度,在经处理合格的
出口木箱上喷印标记以示区别。
7.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进行监督时,按规定收取除害处理费
用相应比例的监测费,不收取出口木箱的检疫费。
8.熏蒸处理,热处理的有效期为21天。21天后,经出境口岸检疫没有发
现感染活虫的,处理有效期可适当顺延,无须重新处理。
9.为确保除害处理效果和操作安全,集装箱装运木箱时禁止采取投药后
装船随航熏蒸处理的做法,装船前应将熏蒸毒气散尽。
10.对出口加拿大木箱作熏蒸处理的,不得采用磷化锡,可以使用澳甲
烷或硫酞氟熏蒸消毒木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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